湖南檢察機關依法對李春生涉嫌受賄一案提起公訴
來源:央視網 作者: 發(fā)布時間:2023-10-25 13:59:48
記者今天(24日)從最高人民檢察院獲悉,廣東省人大常委會原黨組副書記、副主任李春生涉嫌受賄一案,由國家監(jiān)察委員會調查終結,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,由湖南省郴州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。近日,郴州市人民檢察院已向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。
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李春生享有的訴訟權利,并訊問了被告人,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。檢察機關起訴指控:李春生利用擔任河南省新縣縣長、縣委書記,公安部政治部副主任、人事訓練局局長,廣東省副省長、省公安廳廳長,廣東省人大常委會黨組副書記、副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、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,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(yè)經營、項目推進、工程承攬、職務晉升等方面謀取利益,非法收受他人財物,數額特別巨大,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。(總臺央視記者 程琴)
此前報道:李春生,被逮捕(北京日報)
據最高人民檢察院消息,廣東省人大常委會原黨組副書記、副主任李春生涉嫌受賄一案,由國家監(jiān)察委員會調查終結,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。日前,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李春生作出逮捕決定。該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。
李春生 資料圖李春生 資料圖
李春生出生于1961年3月,鄭州人,曾在河南省、公安部工作,2013年任廣東省副省長、省公安廳廳長,2021年1月任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。
2022年12月,李春生主動投案,今年6月底被開除黨籍、公職。
經查,李春生喪失理想信念,背棄初心使命,違反中央八項規(guī)定精神,違規(guī)收受禮品、禮金,違規(guī)組織公款吃喝,接受私營企業(yè)主為其提供的私人會所,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(zhí)行公務的宴請和旅游;
違反組織原則,利用職權在干部人事工作中為他人謀取利益,在組織函詢時不如實說明問題,隱瞞不報個人有關事項;
安排他人支付應當由個人支付的費用,搞權色交易;
違規(guī)干預和插手司法、執(zhí)法和市場經濟活動;
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企業(yè)經營、項目推進、工程承攬等方面謀利,并非法收受巨額財物。
李春生嚴重違反黨的組織紀律、廉潔紀律、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,構成嚴重職務違法并涉嫌受賄犯罪,且在黨的十八大后不收斂、不收手,性質嚴重,影響惡劣,應予嚴肅處理。
依據有關規(guī)定,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并報中共中央批準,決定給予李春生開除黨籍處分;由國家監(jiān)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;終止其廣東省第十三次黨代會代表資格;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;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,所涉財物一并移送。
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李春生享有的訴訟權利,并訊問了被告人,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。檢察機關起訴指控:李春生利用擔任河南省新縣縣長、縣委書記,公安部政治部副主任、人事訓練局局長,廣東省副省長、省公安廳廳長,廣東省人大常委會黨組副書記、副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、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,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(yè)經營、項目推進、工程承攬、職務晉升等方面謀取利益,非法收受他人財物,數額特別巨大,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。(總臺央視記者 程琴)
此前報道:李春生,被逮捕(北京日報)
據最高人民檢察院消息,廣東省人大常委會原黨組副書記、副主任李春生涉嫌受賄一案,由國家監(jiān)察委員會調查終結,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。日前,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李春生作出逮捕決定。該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。
李春生 資料圖李春生 資料圖
李春生出生于1961年3月,鄭州人,曾在河南省、公安部工作,2013年任廣東省副省長、省公安廳廳長,2021年1月任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。
2022年12月,李春生主動投案,今年6月底被開除黨籍、公職。
經查,李春生喪失理想信念,背棄初心使命,違反中央八項規(guī)定精神,違規(guī)收受禮品、禮金,違規(guī)組織公款吃喝,接受私營企業(yè)主為其提供的私人會所,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(zhí)行公務的宴請和旅游;
違反組織原則,利用職權在干部人事工作中為他人謀取利益,在組織函詢時不如實說明問題,隱瞞不報個人有關事項;
安排他人支付應當由個人支付的費用,搞權色交易;
違規(guī)干預和插手司法、執(zhí)法和市場經濟活動;
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企業(yè)經營、項目推進、工程承攬等方面謀利,并非法收受巨額財物。
李春生嚴重違反黨的組織紀律、廉潔紀律、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,構成嚴重職務違法并涉嫌受賄犯罪,且在黨的十八大后不收斂、不收手,性質嚴重,影響惡劣,應予嚴肅處理。
依據有關規(guī)定,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并報中共中央批準,決定給予李春生開除黨籍處分;由國家監(jiān)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;終止其廣東省第十三次黨代會代表資格;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;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,所涉財物一并移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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